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民初2596号
原告神木市正阳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786989366U。
法定代表人: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
被告伊金霍洛旗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790170994M。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神木市正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伊金霍洛旗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神木市正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神木市正阳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正阳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9元,减半收取2114.5元由原告神木市正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其格乐
法条链接: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