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阳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正阳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聚金龙大厦项目部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陕0881执4122号
神木县大柳塔聚金龙大厦项目部、贺伟:
你与陕西正阳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60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正阳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2万元及逾期付款的损失10万元。
二、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6230元。
开户银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
户名:神木市人民法院案款。
账号:2800080000000390062717神木县大柳塔聚金龙大厦项目部
2800080000000390062716贺伟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刘涛联系电话:0912-8307121
地址:神木镇东兴街北段邮编:7193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