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304民初3307号
原告:泉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港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1
5525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泉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莆田分院,,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道荔华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56168129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丰美路**会信用代码12350300488588337Y。
法定代表人:黄荔军,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泉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及原告泉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莆田分院(以下简称“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与被告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向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支付设计费270400元及该款自工程竣工验收后第二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本案审理过程中,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向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支付设计费262240元。事实与理由: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与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于2014年1月21日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委托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承担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二期工程(附属小学)设计项目,工程总设计费为131.12万元,分四期支付,即合同签订后支付26万元,设计成果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支付40万元,工程开工且图纸会审后支付40万元,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清。上述合同签订后,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依约为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工程项目现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仅依约支付第一、二期及第三期的部分款项,尚有第三期及第四期款项未付清,根据合同第9.1.4条约定:“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
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辩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第7.1.4条约定:“工程设计费用按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件相应附表确定”。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所附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1.0.5项规定:“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设计费用131.12万元包含了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等两个方面的工作内容。《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7.2项“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显示,初步设计占工作量比例的30%。2016年9月,莆田市审计局对涉案建设工程进行专项审计,并作出莆市审投调报[2016]4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其中第五部分财务方面第5点指出“部分项目业主对设计费计价规则不熟悉,且对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研究不透,造成部分项目设计费重复计算或未按规定计取,如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二期建设工程(附属小学)……本项目未进行初步设计阶段及初步设计审查,但合同书仍以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20%)=131.12万元签订设计费包干计取。审计征求期间,设计单位提交了初步设计文本。”综上,1、双方约定的设计费包含了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费用,初步设计占工作量比例30%;2、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未向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其在审计征求期间虽提交了初步设计文本,但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不清楚该初步设计文本究竟是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还是在审计阶段补做;3、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系在审计发现设计费计取不符合计价规则情况下才暂停支付设计费,并非故意逾期支付。
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为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二期工程设计项目(附属小学)提供设计服务的事实,双方约定项目设计费用总计131.12万元,该费用是包干价格,不应因任何情况调整;合同对付款方式进行约定,即合同签订后支付26万元,设计成果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支付40万元;工程开工且图纸会审后支付40万元,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清;
证据二、《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三份,以证明: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已支付第一、二期及第三期的部分设计费用,但尾款尚未支付的事实;
证据三、《莆田市建设信息网截屏信息》打印件一份,以证明: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的事实;
证据四、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主体信息;
证据五、《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施工图纸的设计文件已经提交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经审查合格。
证据六、涉案工程的《初步设计》、《工程概算书》复印件各一份(系涉案工程的概况部分材料),以证明: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就涉案工程有进行初步设计,结合证据五《审查合格书》的内容可以体现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聘请的图审机构在整改意见中审查师有备注“已改”或“已提供”、“已反馈”、“已修改”等措辞,可以说明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在2014年3月有向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提供初步设计文件;但提交给审查机构审查时,因为赶工期等原因,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并没有正式接收该初步设计文件,而在审计阶段因审计单位提出需要查看初步设计文件,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才再次提交;初步设计方案与工程概算书的正式文本已经在审计征求期间提交给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是自留文本,自留文本中存在的签字不规范等瑕疵并不影响正式文本的效力。
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质证认为,证据一至四的三性均无异议。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不否认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提供的设计经审查为合格,但认为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没有提供初步设计。证据六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1、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在初步设计阶段并没有收到初步设计文本及工程概算书;2、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书的完成时间究竟是在初步设计阶段还是事后补做;3、双方在设计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建安造价估算为5000万元,但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实际设计的工程造价高达6000多万元,如果工程概算是当初形成的,应在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中进行设计,而不可能导致本案最终设计的工程造价超过工程预算1000多万元;4、该证据中的初步设计文本,其中有多项设计未经设计人员签字确认,还有多名设计人员的姓名并未在文本首页设计人员名单中体现;5、证据五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不能证明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有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初步设计,该合格书仅是对施工图的审查记录,只能证明有对施工图进行设计,并进行审查、整改。
本院经审查认为,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对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提供的证据一至六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其中证据一至五的证据内容与证明对象具有关联性,证明力予以确认。证据六可以证实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有完成涉案工程的初步设计,至于双方争议的完成时间以及完成时间是否影响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支付设计费尾款问题,将在以下争议焦点中予以分析认定。
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莆市审投调报[2016]4号《莆田市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莆田市审计局派出的调查组对涉案工程进行专项审计时发现,涉案工程项目未进行初步设计阶段及初步设计审查;审计征求期间,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才提交了初步设计文本。由此,审计局认为,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设计费不符合法定的设计费计价规则。
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质证认为,1、合同中并未约定需提供初步设计文件;2、该证据第18页提及“业主对设计费计价规则不熟悉、对招标文件研究不透,本项目未进行初步设计阶段及初步设计审查,但合同仍然约定包干价”,结合该认定可以看出,之所以造成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所主张的情况是其自身未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初步设计审查情况,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不能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再额外增加其他合同义务;3、全国人大法工委复函规定,地方性法规中,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应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限制了民事权利,故审计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结算价款的依据;4、合同约定的第4期付款条件是工程竣工后即应支付尾款,并没有要求提交初步设计文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提供的《莆田市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有原件核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该审计调查报告的内容可以体现在审计征求期间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有提交初步设计文本。
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及双方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主要事实如下:
2014年1月21日,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发包人)委托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设计人)承担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二期工程设计项目(附属小学),并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1、设计内容:(1)施工图设计(含人防地下室、基坑支护、玻璃幕墙等),(2)配套工程设计(管网、围墙、照明、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给排水、供电、安防、消防、绿化、环保等),(3)上述设计内容的后续服务;2、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地点及时间3月3日前提交所有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审查合格后提交正式成果文件十六份,审核合格后10天内提供电子版光盘(含CAD及PDF)各两份;3、设计费用:本项目设计费用=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20%)=163.9万元×(1-20%)=131.12万元,中标后不因不可预见因素调整设计费用,开标后设计费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包干使用,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费不因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工程设计费用按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件相应附表确定,施工图纸由设计单位负责按照招标人要求送审查机构审核并协调;4、支付方式:工程设计费用在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26万元(约20%)作为定金,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并已向招标人交付该项目完整施工图纸(含电子版)后支付40万元(约30%),在工程开工并图纸会审后支付至总设计费总额的80%(以经财政审核后的工程造价为计费基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其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于2014年4月24日经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委托的案外人莆田市方正建筑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审查合格,2015年9月18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合同履行过程中,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已支付设计费1048960元,尚欠设计费尾款262240元未付,致诉讼。
另查明,2016年6月至11月间,莆田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包含涉案工程在内的市本级2015年度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并形成莆市审投调报[2016]4号《莆田市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份,该报告第18页载明:“部分项目业主对设计费的计价规则不熟悉,且对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研究不透,造成部分项目设计费重复计算或未按规定计取,如(1)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二期建设工程(附属小学)设计招标文件第12条设计费用‘本项目设计费用=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20%),开标后设计费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包干使用’,本项目未进行初步设计阶段及初步设计审查,但合同书仍以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20%)=131.12万元签订设计费包干计取。审计征求期间,设计单位提交了初步设计文本。”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举证、质证,经征求双方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有否对涉案工程进行初步设计的合同义务?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拒付设计费尾款有否依据?
本院经审查分析认为,1、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并没有关于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需完成初步设计的明确约定;2、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主张根据合同第7.1.4条款关于工程设计费用按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相应附表确定的约定,可推定设计费用131.12万元中包含了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两方面的工作内容,但该条款仅仅是双方关于设计费用的约定条款,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设计内容及交付设计文件的条款,上述条款均没有要求设计单位提交初步设计文本;3、从《莆田市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内容体现系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对设计费的计价规则不熟悉,且对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研究不透,造成部分项目设计费重复计算或未按规定计取,属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自身对设计费计价存在误解引发的争议,且《莆田市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也明确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在审计征求阶段提交了初步设计文本;4、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对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提供的初步设计文本真实性没有异议,其亦认可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在审计征求阶段有提交初步设计文本,但其认为不确定该初步设计文本是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还是事后补做。本院认为,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提供的初步设计文本上载明的日期为2014年3月,该时间在施工图审查合格(2014年4月24日)之前,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图纸由设计单位负责按照招标人要求送审查机构审核并协调等,结合交易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主张其有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初步设计,但因赶工期等原因,在提交图审机构审查后未正式提交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而仅提供正式施工图纸,在审计征求阶段才应要求补提交初步设计文本的可信度较高,应予认定;5、即使该初步设计文本系事后补做,因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并未明确约定需提交初步设计文本以及提交的时间,且该涉案工程的施工设计图已审查合格、涉案工程亦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违约情形,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拒绝支付设计费尾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本院认为,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与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按约完成工程设计,履行了其应尽的合同义务,现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付款条件已成就,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应按约支付全部工程设计款,故泉州住宅设计院及莆田分院要求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支付设计费尾款26224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拒付设计费尾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泉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莆田分院支付设计费尾款262240元。
如果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4元,由莆田市教师进修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