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民辖终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化金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诗墩,组织机构代码:5747309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港西街****。
法定代表人:***,该设计院院长。
原审被告:德化县房地产业协会,,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街**组织机构代码55756106-7。
法定代表人:***,该协会会长。
上诉人德化金盛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原审被告德化县房地产业协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6民初12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德化金盛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注册地虽在德化县,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泉州市丰泽区,且被上诉人向其提供的设计图纸和相关材料也是在泉州交付,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被上诉人泉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德化金盛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德化县房地产业协会的工商登记住所地均在福建省德化县,上诉人虽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泉州市丰泽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彬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