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县坪上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中峪子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7民初4855号
原告: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南环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168490306H。
法定代表人:李洪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红,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生,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坪上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中峪子村民小组,住址:莒南县坪上镇朝阳社区驻地。
负责人:刘为彬,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道理,莒南坪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坪上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中峪子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红、被告莒南县坪上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中峪子村民小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道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调解或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我公司工程款200万元,同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59309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利息593095.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2日原告与原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中峪子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的朝阳社区1#-20#住宅楼的土建、装饰、给排水、电气、采暖等工程的建设,后该工程于2013年12月10日竣工。工程竣工后于2014年8月7日经过结算,工程总价款53752266.61元。截止到2021年2月9日,被告已支付51752266.61元,剩余200万元被告至今未付。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被告扣除5%的保修金外,其余工程款支付给被告。该工程土建屋面保修期为五年,水电暖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满后14天内,被告应将保修金和利息返还给原告。但现该工程自竣工并交付使用至今早已超过五年,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原告。综上所述,为依法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莒南县坪上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中峪子村民小组辩称,一、原告诉坪上镇中峪子村支付其工程款,主体不适格。
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朝阳社区1#-20#住宅楼并不是坪上镇中峪子村的住宅楼,朝阳社区楼属于原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筹建工程,由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委员会当时不具备法人资格,便安排坪上镇政府指定由原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中峪子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该合同资金来源、“财政拨款”体现出不是被告的工程,因此,原告诉被告支付工程款,主体不适格。二、拖欠原告公司的工程款不应由莒南县坪上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中峪子村民小组支付。莒南县坪上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中峪子村民小组从来没有支付给原告公司工程款且从来没有该工程款账。三、原告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系不合理诉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原告公司要求支付利息没有依据。
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并对相关事宜在该合同中予以约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证据二、结算审核报告一份,证明在施工完成后,原、被告委托了审计公司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
证据三、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表各两份,证明在工程施工完成后,对5#楼、7#楼进行工程质量综合验收,质量验收等级评定为合格,当时也对其他住宅楼进行了验收,但是验收报告因保管不善,原告方已丢失,相关存档在建设部门可以找到;
证据四、欠条一份,证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源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坪源公司自愿加入到该笔债务中;
证据五、付款明细一份,证明被告偿还过部分款项后,尚欠原告工程款200万元;
莒南县坪上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中峪子村民小组质证意见:
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实际上被告并不是该合同的相对方,该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也不应由被告承担;
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更加充分说明了被告并不是该合同的相对方,相关的义务不应由被告承担;
对证据五的还款明细表有异议,被告方并不知情,但欠原告200万元属实。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5月2日,山东华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中峪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朝阳社区1#-20#等住宅楼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并加盖公章。后工程于2013年12月20日竣工。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
审理过程中,被告认可欠原告200万元工程款,只是无力偿还。
原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中峪子村村民委员会后与其他村合并成立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朝阳社区村民委员会,现变更名称为莒南县坪上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原合并各自然村资产、债权债务均独立核算,对外共同使用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朝阳社区村民委员会、莒南县坪上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莒南县坪上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中峪子村民小组是否是合同相对方,是否承担偿付工程款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原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中峪子村村民委员会,现已变更为莒南县坪上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中峪子村民小组,原告提交证据一能够反映出山东华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中峪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被告陈述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朝阳社区1#-20#住宅楼已经实际交付使用。故莒南县坪上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中峪子村民小组为建设施工合同相对方并承担工程款偿付义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莒南县坪上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中峪子村民小组欠山东华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山东华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莒南县坪上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中峪子村民小组偿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莒南县坪上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中峪子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华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45元,由被告莒南县坪上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中峪子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谦实
陪审员  化红锋
陪审员  魏秀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