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临海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执279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南环路东侧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洪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临海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临海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同国,社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临海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27民初26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莒南县十字路街道临海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经营管理站代管资金。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运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