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万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4662号
申请人: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南环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168490306H。
法定代表人:李洪文,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万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黄海路**(规划设计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5091275XU。
法定代表人:滕富诚,总经理。
申请人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万和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625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ZPP21370103310000000755-01号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临沂万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万和丽景园商业一号楼101、201、301铺,万和丽景园D5#1-602室、1-702室,万和丽景园G4#105铺、205铺、102铺、101铺、201铺,万和丽景园G7#101室、103室、102室,万和丽景园G8#1-1703、1-1803、2-101、2-1602、2-1702,万和丽景园G12#1-1602,万和丽景园G13#1-101、1-103,万和丽景园G14#1-1103、2-101、2-1103,万和丽景园G15#1-1103、2-1001。
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辉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鲁1327民初4662号
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327民初427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被执行人临沂万和置业有限公司万和丽景园商业一号楼101、201、301铺,万和丽景园D5#1-602室、1-702室,万和丽景园G4#105铺、205铺、102铺、101铺、201铺,万和丽景园G7#101室、103室、102室,万和丽景园G8#1-1703、1-1803、2-101、2-1602、2-1702,万和丽景园G12#1-1602,万和丽景园G13#1-101、1-103,万和丽景园G14#1-1103、2-101、2-1103,万和丽景园G15#1-1103、2-1001。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月日至2024年月日止。
附:(2021)鲁1327民初466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