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莒南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执271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南环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168490306H。
法定代表人:李洪文,经理。
被执行人:莒南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新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062968420M。
法定代表人:冯守秀,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莒南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的(2021)鲁1327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莒南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予以执行立案登记,执行案号为(2021)鲁1327执271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莒南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715536.9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21)鲁1327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对执行案件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9月1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方式向被执行人莒南鸿泰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并通过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1年9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莒南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基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莒南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9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莒南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工商信息、证券、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莒南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再次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执行过程中,鉴于被执行人莒南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义务,本院作(2021)鲁1327执2719号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莒南鸿泰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令等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莒南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对被执行人莒南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保险等在内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案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采取的执行措施情况及根据法律规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综前所述,本案符合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和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运军
审判员  程 凯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