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2088号
原告(案外人):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南环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168490306H。
法定代表人:李洪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全,男,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红,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第三人(被执行人):周学健,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原告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周学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9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山东华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滕宏伟
人民陪审员 庄绪英
人民陪审员 王中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徐 静
书 记 员 韩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