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7民初6572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0606619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沭河西大街北城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23283577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孔林,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1元,减半收取计16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帆
人民陪审员隽希春
人民陪审员刘姗姗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