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25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郭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沭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9民初70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勇、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玉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