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9执77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1)鲁1329民初66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洪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