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255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于2020年09月22日作出的(2021)鲁1329执2551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共有人:崔庆丽)所有的**房产;位于**房产,现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共有人:崔庆丽)所有的**房产;位于**房产;位于**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玉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