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25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于2021年09月08日作出(2020)鲁1329执25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元。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29民初70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玉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