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25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临沭县启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郭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29民初70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勇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郭勇(共有人:崔庆丽)所有的**房产;位于**房产;位于**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玉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