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阜阳红杉家乐建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州民二初字第00640号
原告: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阜王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熊书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长兵,安徽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红杉家乐建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机场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红杉家乐建村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4元,减半收取2727元,由原告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