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太执字第00083-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书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百太商贸大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百太商贸大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百太商贸大厦有限公司在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0000064321710300000018上的存款904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百太商贸大厦有限公司在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0000064321710300000018上的存款90416元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支行,账号:17×××51)并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祝兵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