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熊书智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02民初4224号
原告: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男,汉族,1991年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无法找到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