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26民初9487号
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成天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立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在案涉《结构加固改造工程承包合同》中书面协议选择“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暨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该书面协议选择的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宋玉乐
书记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