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执保55号
原告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易景国际花园第16栋2单元306号。
法定代表人熊书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佰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万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