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4022号
原告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熊书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富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5元、保全费1515元,合计3580元,由原告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万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