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4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A座25层2901室。 法定代表人:白庆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津润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远,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北京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邾映映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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