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4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A座25层2901室。
法定代表人:白庆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津润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远,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北京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邾映映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