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996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国润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56890133Y。 法定代表人白庆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一凡,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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