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996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国润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56890133Y。
法定代表人白庆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一凡,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