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7101民初4639号之一
原告:中化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东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院内14幢三层32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永娟,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化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中化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化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化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28.5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528.59元,由原告中化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学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