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6民初1480号之一
原告:昌邑市新港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下营镇址。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潍坊市鼎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下营镇滩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治国,经理。
原告昌邑市新港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鼎立食品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昌邑市新港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邑市新港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邑市新港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计222元,财产保全费278元,共计500元,由原告昌邑市新港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