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03执327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科维铁路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南路秦晋商务1幢公寓A1002室。
法定代表人:赵魁龙,总经理。
关于***与西安科维铁路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7)10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40191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191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7)10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梅宏枝
审判员 曹 坤
审判员 夏怀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世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