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3018号
原告:龙岩市龙城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52号建设大厦附楼三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9902254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润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276号(商务运营中心)龙工大厦12层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9787392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龙岩市龙城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龙岩市龙城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龙城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与****润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龙城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市龙城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 小 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