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2033号
原告:龙岩市龙城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52号建设大厦附楼三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9902254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润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276号(商务运营中心)龙工大厦12层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9787392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龙岩市龙城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龙岩市龙城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龙岩市龙城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