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申43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276号(商务运营中心)龙工大厦12层12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杭县医院,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城关解放路641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杭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北环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杭县医院、上杭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民终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鸿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导致本案合同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上杭县医院招标时不具备招标条件,其招标时没有提供建筑施工图纸、没有提供机房参数、现场不具备勘察条件,这必然要求鸿鼎公司要根据现场勘察进行修正,提供符合要求的电梯部件。不变更主机型号及相关部件型号,现场无法安装。例如本次招标的60Okg电梯**现场宽深尺寸为1800mm*l900mm,机房现场宽深高尺寸为2670mm*4700mm*2510mm,主机SC40O安装需要**宽深尺寸为2650mm*3000mm,需要机房宽深高尺寸为2650mm*3000mm*2710mm,**宽度差850mm,机房高度差200mm,**、机房尺寸相差巨大,根本无法安装,除非整栋楼推翻重建。招标文件第6页的电梯参数一览表下方专门注明:“提供的**土建设计参数由采购单位按现有**尺寸可以由供应商进行勘察设计修正”,明确赋予中标供应商根据现场梯井土建参数进行勘察设计修正的权力。鸿鼎公司在投标时以“大的可以覆盖小的”的行业交易习惯及投标惯例进行部件选型,中标后联合电梯厂家一起对案涉电梯安装的梯井、机房土建进行现场勘察,复核土建参数,并最终形成《电梯土建图纸布置图》,上杭县医院及城建公司经审核,明确认可图纸内容和设备技术参数,鸿鼎公司才委托电梯生产厂家依据图纸生产。二、二审法院回避上杭县医院已同意鸿鼎公司对电梯部件型号变更的事实,对鸿鼎公司提供的关键证据不予认定,径行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改判鸿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明显有偏袒上杭县医院之嫌。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第6.1安装和调试(l)工程质量的约定,鸿鼎公司严格根据电梯井土建等实际情况,并在满足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技术参数的前提下,对选型部件进行匹配,形成《电梯土建图纸布置图》。鸿鼎公司于2017年3月26日、4月26日两次将《电梯土建图纸布置图》电子版发给上杭县医院负责该项目电梯技术的工作人员核对确认,其均未对图纸中标明的主机型号(变更)提出异议。2017年9月7日,鸿鼎公司正式提供**的纸质版《电梯土建图纸布置图》交由上杭县医院负责该项目电梯技术的工作人员签收。在《电梯土建图纸布置图》首页有醒目大字标明“此图仅供参考,所有土建尺寸基于标准配置,电梯配置的更改,将可能引起土建变更,因此此图不作为最终生产的依据。生产及安装以双方**确认版图纸为准。蒂森电梯对此图有最终解释权”。鸿鼎公司多次以工作联系单的方式要求上杭县医院对电梯图纸进行审核,并未对曳引机型号变更提出异议。上杭县医院委托设计单位对电梯图纸进行审核,设计单位在电梯图纸上**,其审核结果应***公司负责。三、鸿鼎公司委托电梯厂家生产的电梯完全符合双方《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鸿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并经双方同意进行型号微调也是正常的,完全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原审判令解除合同,不仅违反合同法中鼓励交易原则,也给鸿鼎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社会资源的浪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规定,申请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案涉电梯设备及安装服务采购项目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文件第30页第3.1点规定,“电梯部件中的曳引机、控制系统、门机系统供应商应在《货物说***表》中详细说明进口部件的规格型号、品牌、产地。中标供应商供货时未经采购单位同意不得变更”。鸿鼎公司投标时提交的《电梯制造厂家或分公司出具的参数配置表及对电梯安装质量的承诺书》中标明了电梯部件的规格型号。鸿鼎公司中标后,和上杭县医院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因此,本案中,鸿鼎公司不能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部件一致的电梯,构成违约。鸿鼎公司主张本案纠纷系因上杭县医院在招标时未提供建筑施工图纸、没有提供机房参数等原因导致,但《招标文件》所附的招标货物一览表中已注明**尺寸,实际建成后的**尺寸亦与《招标文件》中所示的**尺寸一致。鸿鼎公司在2018年7月13日出具的《关于上杭县医院电梯部件型号的说明函》中亦自认“由于我司在招标工作中的失误,出现了部分部件投标选型错误”,故实际**尺寸不能满足约定的主机型号的电梯安装要求,其过错在***公司,而非上杭县医院。二、鸿鼎公司主张其已在电梯土建布置图上载明电梯部件型号如曳引机型号标识为SC300系列,上杭县医院委托的设计院已审核**,应视为上杭县医院同意电梯部件型号的变更。对此,本院认为,电梯土建布置图针对的是电梯土建部分,鸿鼎公司在未加提示的情况下,在土建布置图中进行电梯部件型号的变更,不能视为其履行与上杭县医院协商变更的程序。综上,鸿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 源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