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0508行初186号
原告苏州市苏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兴吴路90号3幢。
法定代表人史东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志林,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娴,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东路8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邱一飞,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苏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投诉处理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苏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苏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林华
人民陪审员 郁 明
人民陪审员 谢永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邬丹阳
书 记 员 张濒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