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民初16452号
原告: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
原告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某贸易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其表示已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故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同意本案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邹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