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辽0112民初711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7元,减半收取计1568.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亓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