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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子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市苏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辽0112民初711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7元,减半收取计1568.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亓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