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8民终2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德市英城成就五金批发部,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
经营者:刘就。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定球,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敏,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德市佳和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钟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坤,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妤,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公民身份号码:362************417。
上诉人英德市英城成就五金批发部(以下简称“英德英城成就五金”)、英德市佳和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德佳和门业”)均因与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0)粤188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英德英城成就五金上诉请求:1.改判英德佳和门业支付拖欠的货款65614.75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付清为止;2.由英德佳和门业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涉案客户签名栏为空白的10张单据及谢东签署的2张单据所涉及的货物,英德英城成就五金已经送至英德佳和门业指定的工地,一审认定英德佳和门业不承担此部分单据的款项不符合客观事实。
上诉人英德佳和门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英德英城成就五金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英德英城成就五金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仅是英德佳和门业的一般员工,英德佳和门业没有委托其到英德英城成就五金处购买五金产品,一审认定***签收涉案货物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是错误的。二、***签单行为不符合当地交易习惯、单号颠倒,存在与英德英城成就五金恶意串通伪造虚假送货单的可能,且与***答辩相矛盾,不应采信。三、英德佳和门业法定代表人钟某1与2019年10月10日向英德英城成就五金账户汇款50000元系钟某1个人货款,钟某1个人与英德英城成就五金的交易已经结算清楚,与本案无关。英德佳和门业与英德英城成就五金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形成口头买卖合同,一审根据钟某1付款行为认定英德佳和门业与英德英城成就五金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错误的。四、一审未在庭前将***的答辩状送达给英德佳和门业,庭审中未说明***提交了答辩状,属于程序违法。
原审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上诉人英德英城成就五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英德佳和门业支付拖欠其货款人民币65614.75元,并以此款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英德佳和门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至9月间,英德佳和门业从英德英城成就五金处赊购五金材料用于其承揽的装修工程。英德英城成就五金出货时均制作送货单据,英德佳和门业在收取货物后,由其员工莫帮雄、钟勇祥、***等在送货单据上签名确认收货。期间,双方没有对送货单据进行结算。2019年10月10日,英德佳和门业向英德英城成就五金支付货款50000元。2020年1月7日,英德英城成就五金以英德佳和门业赊购货款总计115614.75元,减除其已经支付的50000元,仍欠货款65614.75元为由将英德佳和门业诉诸法院。诉讼中,英德英城成就五金提交了由英德佳和门业员工签名的送货单据及英德佳和门业曾在微信朋友圈发表《通告》证明第三人***是其员工以证实其主张;英德佳和门业表示曾在英德英城成就五金提交的对账单中备注的工地从事过装修业务;英德佳和门业抗辩全部送货单均为英德英城成就五金单方制作,且一部分送货单中客户名称及客户签名栏均为空白,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第三人***签收的送货单存在事后补签的造假行为,且第三人***并非是英德佳和门业的正式员工,且英德佳和门业从未授权其进行五金采购业务,对其签署的送货单,英德佳和门业不应代其履行还款义务;英德佳和门业支付的50000元是其法定代表人及亲戚在英德英城成就五金处拿货的货款,已经结算清楚,与本案无关;英德佳和门业表示,钟勇祥、莫帮雄是其员工,但是其签收的货物已经在上述支付的50000元中支付完毕;谢东并不是其员工,对其签收不予确认。
一审另查明:1、英德英城成就五金提交的送货单据共93张,其中,由第三人***签收的单据共72张,金额为102593.85元;由谢东签收的单据共2张,金额为3093.4元;由钟勇祥签收的单据1张,金额为552元;莫帮雄签收的单据1张,金额为540元;签收人栏为空白的票据共10张,金额为16216.4元;送货合计金额122995.65元;英德佳和门业退货材料单据共7张,退货金额合计7380.9元,其中,由钟勇祥签收的单据3张,金额为1973.1元;莫帮雄签收的单据2张,金额为3967.3元;签收人栏空白的单据2张,金额为1440.5元。2、2019年10月18日,英德佳和门业曾在微信朋友圈发表《通告》:由于本公司员工***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对我司造成一定损失,现我司已于2019年10月10日与其解除雇佣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关于英德英城成就五金、英德佳和门业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本案中,双方虽然没有签订涉案货物的买卖合同,也没有证据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口头约定,但是商家根据买家的指引提供相关货物并送货,然后由买家员工签收确认符合当地的交易习惯,况且,涉案货物送货签收人、退货签收人大部分为英德佳和门业员工;涉案送货单地址、对账单备注的工地名称与英德佳和门业庭审中明确表示在上述工地存在装修业务相符,结合英德佳和门业曾经转账支付50000元货款的事实(且其确认其员工钟勇祥、莫帮雄签收的货物已经在上述款项中支付完毕)及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一审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涉案买卖合同关系。关于如何认定涉案货款金额的问题。第三人是英德佳和门业的员工,其在工作期间签收涉案货物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对第三人签收的单据所涉金额102593.85元,英德佳和门业应承担清偿责任;英德佳和门业确认其员工钟勇祥、莫帮雄签收所涉货物金额1092元已经在上述款项中支付完毕,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且相关单据原件仍为英德英城成就五金收执,英德佳和门业对此应承担偿还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英德佳和门业欠英德英城成就五金涉案货款103685.85元;减除英德佳和门业已经支付的50000元,英德佳和门业仍欠英德英城成就五金涉案货款53685.85元。对案外人谢东签署的2张单据共3093.4元及客户签名栏为空白的10张单据共16216.4元,因英德佳和门业否认案外人谢东是其员工,且案外人谢东只是在单据收款人栏签名,而客户签名栏为空白,上述单据无法证明英德佳和门业实际收取了涉案货物,因此,一审法院对此不予确认。综上所述,英德英城成就五金请求英德佳和门业支付货款及逾期支付的利息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支付货物金额以一审法院核定的53685.85元为准;英德佳和门业抗辩与英德英城成就五金不存在买卖合同、不承担偿还责任缺乏理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20)粤188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限英德市佳和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英德市英城成就五金批发部支付货款53685.85元及利息(以53685.8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清偿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720.19元,由英德市英城成就五金批发部负担149.13元、英德市佳和门业有限公司负担571.06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均补充提交了新证据。
上诉人英德英城成就五金提交四组证据:证据一,编号为0001168单据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二,编号为0001169单据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三,编号为0001169单据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四,微信账号个人信息截屏。上诉人英德英城成就五金称单据一审时已经提交过,但是微信聊天记录一审并未提交,因为当时手机是在一审后才维修好,以上四组证据拟证明原审第三人***通过微信向英德英城成就五金购买货物。
上诉人英德佳和门业补充提交一组证据:情况说明及签收时间统计表,拟证明原审第三人***与英德英城成就五金恶意串通伪造虚假送货单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综合双方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两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原审第三人***的行为是否对英德佳和门业发生效力;三、英德佳和门业应否承担客户签名栏空白及谢东签署的单据所涉的货款;四、一审未在开庭前送达原审第三人***的答辩状给英德佳和门业是否程序违法。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中,两上诉人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没有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口头约定,但是从双方提供的证据看,英德英城成就五金系按照英德佳和门业的指引供应配送涉案货物,且涉案货物大部分由英德佳和门业的员工签收和退货,且在一审庭审中,英德佳和门业明确确认在涉案对账单备注的工地名称所对应的工地上存在装修业务以及其曾转账支付50000元货款(已包括其员工钟勇祥、莫帮雄签收的货物货款),对比双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并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英德英城成就五金一审提交的微信朋友圈截图显示,头像为“佳和门业”图片的微信发布落款盖有公章的“通告”称于2019年10月10日解除与***的雇佣关系。因此,发生涉案货物买卖时,***仍是英德佳和门业的员工,***在工作期间签收涉案货物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应当由英德佳和门业承担,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英德佳和门业对***签收的单据所涉金额102593.85元应承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同时,对于英德佳和门业主张的恶意串通、事后补签问题,根据英德佳和门业二审提交的《送货单签收人及签收时间统计表》,若***签收的部分系事后补签而不计算在内,则英德佳和门业确认的员工钟勇祥、莫帮雄签收、退货部分的总金额为负值,与常理相悖,英德佳和门业此节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由于英德佳和门业否认案外人谢东系其员工且该2张单据客户签名栏空白,英德英城成就五金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谢东系英德佳和门业的员工以及客户签名栏为空白的其他10张单据已经由英德佳和门业实际收货并且与本案相关,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对此部分12张单据不予确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一审中,***提交答辩状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2月25日,而本案一审开庭时间为2020年2月13日,一审法院在开庭前并未收到***提交的答辩状,无法将答辩状送达给各方并在庭审中说明情况,英德佳和门业认为“一审未在开庭前送达原审第三人***的答辩状给英德佳和门业且庭审中未提及原审第三人***提交了答辩状系程序违法”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英德市英城成就五金批发部、英德市佳和门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均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共1347.55元,由上诉人英德市英城成就五金批发部负担205.41元,由英德市佳和门业有限公司负担1142.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春明
审 判 员 房 晔
审 判 员 王 凯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钟子晴
书 记 员 何 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