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冶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一冶建筑设计研究院与甘肃凯斯瓷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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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421财保19号
申请人:二十一冶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甘肃凯斯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刘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陶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二十一冶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凯斯瓷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二十一冶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38600元80cm×80cm的瓷砖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靖远营销服务部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二十一冶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甘肃凯斯瓷业有限公司价值438600元80cm×80cm的瓷砖予以查封。
申请费2713元,由二十一冶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富梅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杰
书 记 员 王会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