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松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松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至爱空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8611、86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松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光钦。

被执行人深圳市至爱空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波。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松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至爱空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6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至爱空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42903.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6执8611、86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藜

审判员 刘 锐

审判员 陈卓鸿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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