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国鹏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国鹏工程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保155号 申请人:郑州国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国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90330.3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银行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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