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铁路工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铁路工程物业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执37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铁路工程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铁路工程物业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的(2018)陕0103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841466.16元及逾期判决利息、诉讼费8640元。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向银行、房产、车管、土地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金额为工程款841466.16元及逾期判决利息、诉讼费864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03执37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 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