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铁路工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省地方铁路工程物业管理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PK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执异2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铁路工程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陕西省铁路投资集团,住所地本市碑林区。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省地方铁路工程物业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陕西省铁路投资集团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追加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阮 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