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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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执异2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铁路工程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陕西省铁路投资集团,住所地本市碑林区。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省地方铁路工程物业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陕西省铁路投资集团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追加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阮 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