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铁路工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省地方铁路工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申18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省地方铁路工程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陕西省地方铁路工程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省地铁物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9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省地铁物管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省地铁物管公司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审判决确定的工程造价是10418524.2元,减去双方无争议的省地铁物管公司已付款(含代扣代付款)8572271.04元,再减去省地铁物管公司通过榆林项目部支付的工程款978607元,以及金泰公司代付代扣的水泥款26180元,省地铁物管公司还应支付***工程款841466.16元。二审判决生效后,省地铁物管公司在2019年4月应省委巡视组要求,组织材料统计和整理过程中,在库房找到了涉案的相关会计账簿和付款凭证,共计16笔。其上载明除原审确认的已付款项外,其还向***支付了工资款、材料款、水泥款、运费、工程款、工资、涂料款等共计1341892元,超付工程款49万元。二、原判决认定的***垫付水泥款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认定省地铁物管公司垫付水泥款26180元与事实不符,根据新证据《监理会议纪要》、《监理月报》记载:水泥等材料不存在自行采购的情况。因此,原判仅仅根据收款收据的签字情况否定省地铁物管公司关于金泰公司结算时已扣水泥款1358474.51元的事实,以***同意抵扣的26180元水泥款认定省地铁物管公司垫付水泥款的金额,缺乏证据证明。综上,请求:1、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2、依法提审或指令再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执行;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提交的16笔付款凭证均系虚假的证据,应该驳回其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省地铁物管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付款凭证及收款收据,其上载明其向***支付工资款、材料款、水泥款、运费、工程款、工资、涂料款等16笔共计1340892元。经审查,该部分证据在原审审理过程中未曾提交过,省地铁物管公司称,上述证据由于公司管理方面的原因,在二审终结后才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因此,上述证据属于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该部分证据***认为系虚假的不予认可,但其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其陈述与一、二审庭审中已认定的证据相矛盾,故对其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因此,省地铁物管公司的再审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