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诚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诚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正元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92民初3194号 原告:苏州诚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北路5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正元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新华村路188号412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诚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宇公司)与被告南京正元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诚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八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5月30日为38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5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在借条中承诺:借款在90日内归还(不计利息),如逾期90日不能归还,则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八标准承担借款日后的利息。2019年1月29日,原告向被告汇款10万元整。就该笔借款,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利息,也没有归还本金,原告多次催要无果。2020年5月,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仍未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正元公司未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诚宇公司陈述,诚宇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同学介绍认识案外人***,***称正元公司可以为诚宇公司洽谈好一个项目,但正元公司欠外债急需钱归还,遂***公司借款10万元,2019年1月25日,正元公司***公司出具了借条,主要内容为,正元公司因业务需要***公司借款10万元,计划归还期为款项到达后三个月,若90日内归还则不支付利息,逾期90日不归还,正元公司***公司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八支付利息。***公司在三个月的借期内为诚宇公司成功洽谈到业务,该借款自动转为正元公司的居间佣金等。***当场将正元公司公章加盖在落款处借款人盖章后,且在担保人签字后签名。2019年1月29日,诚宇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向正元公司转账交付10万元,且备注交易用途为“借款”。诚宇公司陈述,***未就案涉借款***公司归还分文本金和利息,正元公司亦未归还本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农业银行支付凭证,以及当事人的***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诚宇公司提交的借条是原件,正元公司亦未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诚宇公司已经按约交付借款10万元,借期届满,正元公司应该归还借款。关于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双方当事人对借期内及借期外利率均进行了约定,但正元公司均未支付,故对于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借条中约定的利率日万分之八过高,应当调整为年利率24%;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当调整为按照2019年1月25日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正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一审全部抗辩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正元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苏州诚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2019年1月25日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苏州诚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8元,由被告南京正元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