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53号
原告:长江重庆航道局丰都航道处船舶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乌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0150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通舟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昭阳工业园**振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668352580。
法定代表人:**付,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长江重庆航道局丰都航道处船舶公司与兴化市通舟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江重庆航道局丰都航道处船舶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江重庆航道局丰都航道处船舶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江重庆航道局丰都航道处船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江重庆航道局丰都航道处船舶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