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72执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平都大道西段184、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86240008L。
被执行人:***,女,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执行人:长江重庆航道局丰都航道处船舶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乌龙村(龙河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0150R。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执行人:***,女,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被执行人***、长江重庆航道局丰都航道处船舶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长江重庆航道局丰都航道处船舶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保险、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法院执行财产。目前,本案涉案抵押船舶“渝航802”轮因未能发现实际位置而暂未予以扣押。本院将本案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长江重庆航道局丰都航道处船舶公司、***、***应继续履行(2019)鄂72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