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上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国华电气有限公司、江苏上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皖11执138号之二
安徽国华电气有限公司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四终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江苏上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江苏上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现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安徽国华电气有限公司同意解除江苏上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冻结并同意终结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四终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四终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 伟 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书 记 员  秦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