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1084民初5111号
原告江苏新洲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上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新洲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洲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原告江苏新洲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敏
书记员 沈晓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