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上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上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邮都工贸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6752号
原告江苏上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邮都工贸有限公司、***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上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上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州邮都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70元,由原告江苏上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健
书记员  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