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5927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康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曾传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军,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樱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刚,广东厚弘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莉斯,广东厚弘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康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特公司)与被告广东樱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被告樱花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反诉申请。后原告康美特公司及被告樱花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26日、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美特公司及被告樱花公司申请撤诉(撤回反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深圳市康美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广东樱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7952元,减半收取897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976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康美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747元(该款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樱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钊洪
人民陪审员 李淑兰
人民陪审员 李春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黎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