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扬州万联机械钢构营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08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邗民初字第2190号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江苏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万联机械钢构营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扬州万联机械钢构营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