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吴民二初字第874号
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中山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63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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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时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