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凯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市凯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5053号

原告: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892602630),住所地:**市成山镇滨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司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斌,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红霞,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凯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06080073W),住所地:**市成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方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溟,系公司员工。

原告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凯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2021年8月6日,原告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婷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殷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