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5053号
原告: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892602630),住所地:**市成山镇滨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司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斌,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红霞,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凯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06080073W),住所地:**市成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方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溟,系公司员工。
原告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凯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2021年8月6日,原告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威海今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婷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殷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