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凯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市凯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俚岛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恢3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市凯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观海中路。
被执行人: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俚岛分公司,住所地**市俚岛镇驻地。
被执行人: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58-5号。
申请执行人**市凯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俚岛分公司、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2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俚岛分公司、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市凯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606184.80元、利息700000元及垫付款130000元。支付**市凯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685元,保全费5000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淄博新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俚岛分公司的房产抵顶部分债务,**市凯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宝超
审 判 员 邹国强
审 判 员 肖辉晓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滕晓琳
书 记 员 李媛媛